(2017)川13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董国清、韩丽华、韩丽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清,韩丽华,韩丽琼,郭秀华,伍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董国清,女,汉族,生于1954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韩丽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韩丽琼,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郭秀华,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伍和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董国清、韩丽华、韩丽琼、郭秀华与伍和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伍和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伍和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国清、韩丽华、韩丽琼、郭秀华申请执行伍和平交通肇事罪一案,债权总额200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