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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自增与桂然、孔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自增,桂然,孔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605号原告:汪自增,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桂然,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孔凡斌,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汪自增诉被告桂然、孔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自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自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汪自增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翔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