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家生与韩家海、谢宜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生,韩家海,谢宜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007号原告:刘家生。被告:韩家海。被告:谢宜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负责人:窦钦旭。原告刘家生与被告韩家海、谢宜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生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