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雄伟与张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雄伟,张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罗雄伟,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执行罗雄伟与张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2元、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43.5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明的存款人民币5,19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