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昱森与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森,陈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168号原告:黄昱森,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平,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小容,女,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黄昱森与被告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昱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昱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昱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昱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