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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昱森与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森,陈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168号原告:黄昱森,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平,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小容,女,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黄昱森与被告陈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昱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昱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昱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昱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