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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玉新与刘铁玲、刘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新,刘铁玲,刘廷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027号原告:马玉新(又名马义新),男,回族,1955年3月7日生。被告:刘铁玲,男,汉族,1952年12月24日生。被告:刘廷奇,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新与被告刘铁玲、刘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新未能提供被告刘铁玲、刘廷奇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玉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马玉新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