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白玛旦增与索朗平措、多布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旦增,索朗平措,多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2057号原告:白玛旦增,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藏族,打工,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索朗平措,男,1969年1月2日出生,藏族,职业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被告:多布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藏族,职业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白玛旦增与被告索朗平措、多布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批准许其缓交至开庭前一日。白玛旦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玛旦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仁丹旺姆审判员 索朗曲珍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德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