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相文柱与乔保庆、师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文柱,乔保庆,师长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146号原告:相文柱,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乔保庆,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师长娥,身份不详,住址不详。原告相文柱与被告乔保庆、师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相文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乔保庆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7分;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约定月息7分;2014年8月27日,向原告借现金6万元,约定月息7分;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7分,共计借款3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夫妇迟迟不予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师长娥明确的信息及二被告明确的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相文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