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春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雷,欧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986号申请执行人马春雷,男,1969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泉,男,1962年9月5日出生。原告马春雷与被告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春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泉给付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执行人欧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文 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