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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恢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昌虎与何得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昌虎,何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昌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何得龙,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袁昌虎与何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得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得龙的银行存款13638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