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恢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昌虎与何得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昌虎,何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昌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何得龙,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袁昌虎与何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得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得龙的银行存款13638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