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369号原告: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高义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C区大道阜益路99-3-6号。法定代表人:张步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江苏鑫富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智明审 判 员 邵延巧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