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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伟、贾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伟,贾彦花,王全成,王全福,王志,姚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953号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运,系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伟伟,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贾彦花,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全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全福,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志,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姚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伟、贾彦花、王全成、王全福、王志、姚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庆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