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培信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234号罪犯谢培信,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培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培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谢培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培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2次;2010年10月获得表扬;2011年3月、11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1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1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培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培信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