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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相生、于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相生,于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徐相生,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于罡,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相生与被执行人于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于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