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龙九院、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九院,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九院,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忠,桂林市临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法定代表人:陈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贵,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龙九院因与被上诉人桂林众阳光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龙九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上诉人龙九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忠亦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九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龙九院负担。审判长 吕秀文审判员 王治斌审判员 陈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