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金明申请执行河南平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明,河南平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金明,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香,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700元予以划拨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