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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石油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石油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190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尚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石油所,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油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侯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