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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雪琴、夏失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琴,夏失滔,刘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肖雪琴。被执行人:夏失滔。被执行人:刘建生。申请执行人肖雪琴与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雪琴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1384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夏失滔拥有的位于大冶市××月路北侧房权证证号01-××号号车库(建筑面积41.74㎡)、房权证号01-××号房屋(建筑面积122.84㎡)、房权证号01-××号房屋已被查封,但短期内无法处置该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肖雪琴,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肖雪琴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肖雪琴明确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肖雪琴发现被执行人夏失滔、刘建生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裕 春审判员 曹 中 文审判员 余 砚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良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