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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全忠与邓定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全忠,邓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廖全忠,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邓定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廖全忠与被执行人邓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8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3日通过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2日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8385.72元至法院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甘 玲审 判 员  陈安燕审 判 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明浩书 记 员  王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