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陈建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执行协助冻结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存根) (2017)吉06执保21号 : 因申请执行人李陈建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2017)吉06民终497号民事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在你行22001656255055003049账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年××月××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7)吉06执保21号 : 因申请执行人李陈建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2017)吉06民终497号民事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在你行22001656255055003049账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年月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7吉06执保21号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吉06执保21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在我行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未冻结原因 。 银行 二0一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