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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陈建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执行协助冻结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存根) (2017)吉06执保21号 : 因申请执行人李陈建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2017)吉06民终497号民事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在你行22001656255055003049账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年××月××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7)吉06执保21号 : 因申请执行人李陈建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2017)吉06民终497号民事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在你行22001656255055003049账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年月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7吉06执保21号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吉06执保21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白山市福瀛商务有限公司保全在我行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未冻结原因 。 银行 二0一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