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东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东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中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91号申请人:成都东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金藤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东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长林村。法定代表人:唐小凤。被申请人:唐中绿,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受理的成都东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唐中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东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具体为:被申请人唐中绿与张会茹按份共有的位于新都区XX镇XX街XXX号X栋X楼XXX号的商品房、被申请人唐中绿与张会茹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镇XXX道XXX号X栋X楼X号的商品房、被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80万元银行存款)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0114民初5344号民事裁定书,对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中绿与张会茹按份共有的位于新都区XX镇XX街XXX号X栋X楼XXX号的商品房(签约合同备案号:XXXXXX),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唐中绿与张会茹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镇XXX道XXX号X栋X楼X号的商品房(业务件号:权XXXXXXX),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