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男,1996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4时许,被告人韩××通过溜门的方式非法侵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5区××号楼××单元××号室内,以捂嘴、威胁的方式压制被害人洪××的反抗,逃走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