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卿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卿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执行人卿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9,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审判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