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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卿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卿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执行人卿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9,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审判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