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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杨健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苏豪A栋5层2号。法定代表人:郑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茁原,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健,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健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一品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曹文兵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