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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颜文杏、孙仁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杏,孙仁凌,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王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颜文杏。被执行人孙仁凌。被执行人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华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文杏与被执行人孙仁凌、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王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支付该款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原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4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仁凌、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王华武名下拥有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均已抵押给第三人,且由另案处置,暂未变现。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丰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