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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1、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80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居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男,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女,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