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余庆龙、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余庆龙,贾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824号原告:李东升,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贺红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庆龙,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贾明,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东升与被告余庆龙、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东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升负担。审判审 判 长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段 晨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