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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余庆龙、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余庆龙,贾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824号原告:李东升,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贺红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庆龙,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贾明,男,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东升与被告余庆龙、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东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升负担。审判审 判 长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段 晨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