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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建荣与姚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荣,姚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693号原告:任建荣,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姚正全,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现为新集乡牛心小学教师。住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任建荣与被告姚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建荣、被告姚正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姚正全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18个月)利息1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5日,姚正全向任建荣借款40000元,期限1年,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1张。借款逾期后任建荣催要未果。姚正全承认向任建荣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4400元的事实,但认为其经济困难,请求任建荣放弃利息,展期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任建荣放弃要求姚正全承担利息1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姚正全承认欠任建荣借款本金40000元的事实,故对任建荣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建荣依约向姚正全提供了借款,姚正全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属违约行为。任建荣要求姚正全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任建荣放弃要求姚正全承担利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正全清偿任建荣借款本金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姚正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