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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5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丁程程与熊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程程,熊梦华,熊某,丁菲菲,丁孟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808号之一原告:丁程程,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梦华,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妮,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菲菲,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寒君,特别授权代理,女,系第三人丁菲菲之母,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第三人:熊某,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星阳景园A栋2单元2层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7709025841。第三人:丁孟瑶,女,201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熊某,女,系第三人丁孟瑶之母,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丁程程与被告熊梦华、第三人丁菲菲、熊某、丁孟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程程自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程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程程撤诉。案件诉讼费12,600元,免交10,080元,实收2,52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2,600元由原告丁程程负担。审 判 长 闫  冬人民陪审员 徐 水 清人民陪审员 欧阳筱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忠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