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云霞与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霞,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5653号原告:吴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学。原告吴云霞与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2015年10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又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2015年11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再次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并按被告要钱存入其指定的沈阳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三笔借款本金均为100万元,利息均为月利率2.5%,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万元,2016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未付。现原告依法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月利率2分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及数额属实,借款时间也认可,但是现在无力偿还,有钱的时候一定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13日、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每笔借款本金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利息均为月利率2.5%,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其它关联公司。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4日、10月28日偿还利息15万元、10万元,现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及剩余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汇款凭证、借款对账说明、银行业务凭证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来院告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云霞借款本金300万元;二、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云霞借款利息(从2015年11月14日起以300万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的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