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与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234号之一原告: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西路21号省侨汇外资物资总公司宿舍4幢803房。法定代表人:孙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街财政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张榜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马永兵,均系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王海祥,均系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诉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海南中富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曹 文审 判 员 黄文玲人民陪审员 竺樑军书 记 员 冯乃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