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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顿邓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顿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76号罪犯顿邓,男,藏族,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八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对罪犯进行了减刑公示,并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瑜、强巴扎西,执行机关代表西藏曲水监狱警官周瑶、王小慧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顿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能够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管制度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顿邓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顿邓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队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西藏曲水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证明执行机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2.(2014)八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该犯执行刑期时间为2015年7月1日,间隔时间符合一年六个月以上的规定。3.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登记表,证明该犯自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考核累计分数为2445.8分。4.主管狱警仁青次仁出庭作证,证明该犯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深挖犯罪根源,主动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改造积极,确有悔改表现。5.同监罪犯巴桑罗布出庭作证,证明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团结同改犯,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良好。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顿邓准予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