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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1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牛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