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1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牛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