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程晓风、邱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晓风,邱春燕,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晓风,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春燕,女,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万达广场*********号。法定代表人:邱春燕,襄青食品公司总经理。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晓风因与被上诉人邱春燕、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青食品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晓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被上诉人邱春燕暨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晓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未查清。虽然一审判决对程晓风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农业银行账号转给邱春燕50万元的事实已经查明,但对邱春燕取得50万元利益的依据没有查清。本案的案由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一为一方取得利益;二为一方受到损失;三为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法院应当围绕邱春燕取得该5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审查。虽然程晓风转账用途注明为股权认购,但是否存在股权认购这一事实,应当要由邱春燕举证。如果邱春燕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就意味着其取得该50万元(已返还5万元)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但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仅以案涉50万元转账用途注明为股权认购,进而认为邱春燕收取该款并非没有依据,进而认为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决理由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虽然程晓风转账注明为股权认购,但本案却不存在股权认购的事实。根据襄青食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是由秦敦玖、吴诚、黄海、李猛、邱春燕五人组成的,并未载明程晓风系该公司股东。假如程晓风与邱春燕之间确实存在股权认购的事实,那么程晓风是认购哪家公司股权?双方是如何约定的?为什么不存在被认购公司的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以上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邱春燕,但邱春燕为什么不提供相应证据?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仅以转账注明的内容即作出如此判决,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邱春燕、襄青食品公司共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程晓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邱春燕向程晓风返还45万元款项,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襄青食品公司与邱春燕承担程晓风第一项诉求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邱春燕、襄青食品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4日,程晓风通过农业银行从账号62×××76向邱春燕的账号62×××32转款50万元,用以认购邱春燕在襄青食品公司的股权。2015年11月20日,邱春燕返还程晓风五万元,上海祥亨农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邱春燕女士股本金投资款五万元整。一审另查明,襄青食品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邱春燕,股东为邱春燕、黄海、秦敦玖、吴诚、李猛。一审法院认为,程晓风通过银行转款给邱春燕,且转账时也注明了用途为股权认购,邱春燕收取该款并非没有根据,故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程晓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程晓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程晓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程晓风转款给邱春燕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程晓风与邱春燕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由程晓风购买襄青食品公司51%股份,程晓风于2015年11月4日转款50万元给邱春燕购买襄青食品公司股权,随后程晓风履行了对襄青食品公司的相应管理。通过上述事实说明,程晓风通过银行转款给邱春燕,并占有该款项是有法律上的根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程晓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程晓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宇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