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兰香与陈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香,陈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325号原告:黄兰香,女,193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旭伟,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黄兰香与被告陈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兰香负担。审民判审长练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林秀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