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朱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朱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城镇新安路36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756449X2(1-1)。负责人:江军辉,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朱小兵,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朱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小兵名下有皖J×××××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小兵名下的皖J×××××汽车一��,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