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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长明与肖沈明、胡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明,肖沈明,胡金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21号原告:张长明,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沈明,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胡金球,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张长明与被告肖沈明、胡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长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金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明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明撤回对被告胡金球的起诉。审判员  范方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