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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1、李某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李某1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67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北京XX**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某1,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北京X**茶庄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1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1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