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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7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招军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招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2656.3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0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本院认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