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少元与王亨菊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元,王亨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12号申请人:陈少元,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鸣,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亨菊,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陈少元与被申请人王亨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少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亨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12号A8幢XX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王亨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38号的房屋,预查封被申请人王亨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12号A8幢XY号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少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亨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12号A8幢XX号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王亨菊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王亨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38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王亨菊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预查封被申请人王亨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112号A8幢XY号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王亨菊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