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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杜清平赖泽学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杜清平,赖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8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58U。法定代表人邹光明,主任。被执行人杜清平,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赖泽学,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案由:拖欠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永卫计征字[2017]第00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清平、赖泽学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