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礼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张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张信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958号原告:赵礼珍,女,1935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章静,职务:总经理。被告:张信龙,男,1988年7月25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原告赵礼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张信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礼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礼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礼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赵礼珍负担。审判员 徐红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再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