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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398号原告:石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刘某,男,43岁,汉族,个体。被告:刚某,男,42岁,蒙古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刚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