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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乐运平、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运平,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乐运平,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92597。法定代表人:戴明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运平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浙B×××××思威牌汽车,经分配,本案分得案款1026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已歇业,该厂法定代表人戴明亮下落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浙B×××××、浙B×××××汽车二辆及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北路的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厂房因设有抵押权,且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乐运平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大田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乐运平工资款12118.92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35.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