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建树与冯丽红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树,冯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994号原告:冯建树,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红,女,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树与被告冯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建树负担。审判员 戴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