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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86-2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莲,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堂,董事长。被告:夏建喜,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108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尚彩霞审 判 长  王炳智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