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王增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王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69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7号。法定代表人金健康,局长。被执行人王增松,男,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苏省东台市。苏州市吴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执行王增松文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文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玲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