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水和与衢州力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水和,衢州力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42号原告:余水和,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衢州力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银辉路1号。法定代表人:余志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水和与被告衢州力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衢州力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2日注销登记,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水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龚军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