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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岳阳、孙德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孙德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德仁,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德仁赔偿岳阳共计12128元,兑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2128元由孙德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付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