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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军权与洛阳市千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权,洛阳市千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709号原告:叶军权,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千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99号院。法定代表人:马千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军权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叶军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军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一帆 微信公众号“”